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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送达工程资料的常见方式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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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而言如何及时有效的向发包人进行工程资料的送达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送达的内容不仅包括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还包括施工完毕后的验收结算文件等。这些文件能否有效送达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有效签字确认,直接影响到承包人是否能够证明自身依约完成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后期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等重要问题,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工程资料的送达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常见的工程资料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派员送达。

 

派员送达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主要由承包人派员直接将需要送达发包人签收或签字的资料前往发包人的办公地点或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进行送达,并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签字的人员必须是公司的负责人或合同约定的代表人,并且加盖发包人公司公章。派员送达具有快捷灵活、互动性强、效率高、适用范围广等优点,适合于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等的送达。缺点是如遇发包人拒不配合签字则较为麻烦,此种情况下承包人派出的送达人员必须及时将送达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必要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

 

2.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主要是通过特快专递(如:EMS)进行工程资料的送达,从而获取送达回证以证明送达行为和送达内容。邮寄送达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手段便捷,在发包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办公地点直接邮寄,保存好邮寄和签收回单备用;缺点在于只适合少量工程资料的送达,且双方不能对邮寄资料的实际内容进行确认,证据效力也会大打折扣,且常能遇到对方拒收的情形。综合邮寄送达的优缺点可以看出,邮寄送达只适合小范围工程资料的送达,且签订施工合同时最好将发包人接收邮件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拒收的法律后果等约定清楚,即便发包人拒收,承包人只要能提供完整的快递回单、签收单即可证明完成送达。最后,使用特快专递进行施工资料送达时一定要在快递邮寄单“内件名称”栏中写清邮寄资料的准确名称。

 

3.电子邮件或传真送达。

 

该种送达方式虽然快捷,但证据留存和证据要求较高,不适合数量较大的施工资料的送达。同时电子邮件和传真送达的安全系数较低,容易导致施工资料的外泄,而且随着现代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真的使用频率已越来越低。但不管是选择电子邮件还是传真送达方式,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都应对收发邮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均约定明确,并对邮件或传真的生效方式作出明确说明,以备不时之需。

 

4.公证送达。

 

选择公证送达往往是承包人穷尽所有送达方式之后的无奈之举,但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施工资料,如变更签证、竣工资料、结算文件等资料也可直接使用公证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以解后顾之忧。公证送达是所有送达方式中效力最高的方式,当发包人拒不配合承包人的施工资料送达工作时,为不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可以选择公证送达方式对送达事实及内容进行固定,为后续工程款的结算工作打好基础。公证送达虽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往往费用较高,不能作为日常工程资料的送达方式进行使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完成工程资料的送达对承包人而言意义非凡,直接影响到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资料的送达中上述四类方式各有特点,承包人可根据施工合同履行的现状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运用,亦可多管齐下,同时运用多种方式完成工程资料的送达。值得提醒的是应结合各种送达方式的自身特点,做好具体工作,必要时可以寻求建设工程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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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毛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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