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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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跳槽需注意哪些问题?公司什么情况下可让离职员工赔偿?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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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2016年10月,还是研二学生的刘某来到A公司实习,由于刘某各方面能力都比较优秀,实习期间A公司与刘某就其毕业后正式入职A公司并办理落户一事达成了一致,且依照正式员工入职流程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刘某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两年内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协议内容,刘某需要支付A公司10万元违约金。毕业后,刘某于2017年7月正式入职A公司,试用期半年,公司按照当地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为刘某办妥了落户手续。然而,刚入职三个月,刘某就提出了离职,跳槽到了一家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A公司认为,刘某离职未到两年就入职了一家同样领域且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庭审中,刘某抗辩称,当时与A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时还是在校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习早在2017年4月就结束了,2017年7月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应该再对其产生约束,退一步讲,即使其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其从事的具体业务与之前是不同的,所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刘某签保密协议时,因刘某不具备简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且此关系在其实习结束时已经终止了,在刘某正式入职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A公司并未提供证明先前的保密协议仍继续适用,故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请。

(二审)A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密协议是单独的协议,不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内容而言,该保密协议具体介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双方在管理上的权利义务性质,故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和刘某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虽未重新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但也没有明确解除刘某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且通过刘某的工资构成发现,每月除去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外,刘某试用期的保密工资为3000元,转正后保密工资为3600元,可推定刘缪与A公司已就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与敬业限制义务达成了一致,刘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根据刘某现在就职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改判刘某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

劳动者在跳槽时应该注意规避哪些法律风险?

1、            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你在公司的职位是属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且在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一般来说公司会支付一定保密费用),则跳槽后应该按照约定继续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            是否签订了竞业协议

有些公司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员工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三年)限制劳动者不得到与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            公司是否提供过特殊的培训

有些公司会给员工提供特殊的技能培训,且约定了如果员工提前离职,需要依法向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要求离职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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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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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运云
  •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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