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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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一个人名下有很多公司,一家公司欠钱可否要求其他公司也还钱?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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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以他作为股东的企业有很多家。他的其中一家公司A欠乙很多钱,现乙发现A公司只是个壳,并无足够财产,因此起诉这个公司也没有意义,乙得知甲名下有多家公司,请问能不能把甲名下的其他公司都一起告上,共同为欠乙的欠承担还钱责任。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一个人在设立公司时的双重职务身份,公司法仅仅就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此案中的乙要想主张甲的所有公司都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证明甲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举证非常困难,法律上并不会直接因为两个公司的股东或董事长是同一个人,便认为这两个公司的人格是合一的,有限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在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经营范围独立,股权结构也不相同,只要是甲的选举资格和程序符合公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一个人完全可以担任多种职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和其股东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下,这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同一人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也就是并不一定导致两个公司的人格是混同的。

   那么,如果乙就想证明甲两个公司混同,让甲承担所有责任,从哪个方面找证据呢,这就需要从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各个方面着手,比如两个公司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完全一致,只是挂了不同公司的名字,又如公司的账簿和股东或者多个公司的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资产都混同,像这些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而仅仅因为大股东都是同一人,而要求所有公司都承担责任,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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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运云
  •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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