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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挂靠公司承担实际施工人借款责任的几种情形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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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公司没有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即工程承包人、项目部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

2.挂靠公司授权明确且已用于工程建设的借款。借据由工程项目部出具,由挂靠公司明确授权,借款已用于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应当由挂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3.挂靠公司明确授权不得借款,项目部仍然借款的。此种情形主要审查出借人是否明知挂靠公司没有授权项目部负责人对外借款。如果出借人明知挂靠公司没有授权或公司直接要求项目部不得对外借款,而仍然向项目部提供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挂靠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由项目部负责人承担责任;如果无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项目部负责人无权或越权代理,也无证据证明出借人与项目部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挂靠公司利益,则出借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权代表公司借款,借款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仍然由挂靠公司承担责任。

4.挂靠公司授权不明确,项目部对外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挂靠公司及项目部负责人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挂靠公司授权明确,但项目部借款没有用于工程建设的。实践中挂靠公司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明确授权工程项目部可以对外借款,用于工程建设。但由于公司管理和监督不到位,项目部负责人借款后将借款挪作他用,没有打入公司账户,也没有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挂靠公司以借款没有用于工程建设为由拒绝还款。由于公司授权明确,项目部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公司不得以其内部管理原因拒绝还款,不能转嫁市场经营活动的风险,故仍应由挂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项目部负责人追偿。

6.项目部负责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数额、损害挂靠公司利益的。实践中,负责人为了多借钱,或者与出借人关系密切,不惜牺牲挂靠公司利益,虚构借款数额,未借款而向出借人出具借据,或者向出借人出具超出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虚构借款数额的行为无效,挂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7.项目部负责人以承包工程为名,骗取他人借款的。实践中,一些工程承包人确实承揽并建设工程,部分借款也已用于工程建设,但后期由于开支大、资金吃紧,入不敷出,继续建设还会严重亏损,即到处借款后下落不明,甚至携款潜逃,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考虑到其承建工程量较大,存在经济纠纷,为区别于一般诈骗犯罪,当其达到借款数额巨大,才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涉嫌诈骗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以向挂靠公司释明,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以发现犯罪线索为由,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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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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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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