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连云港律师 > 季伟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继承中的风险之父母继承子女财产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量:0

很难说继承纠纷导致了亲情的伤害,继承开始之前可能已经埋下了伤害亲情的隐患。这种隐患有时似乎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在生前立下遗嘱并公知于众,极少数立下遗嘱的,去世之后被继承人公布出来,又引发未获得遗产的亲人的猜忌和不满,极易引发诉讼。当绝大多数被继承人选择在继承问题上不作为,将继承付之于法定继承,由法律决定继承人如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那么,被继承人在继承问题上不作为是明智之举吗?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到遗产的分割,这中间存在着遗产共有未分割状态,这种状态可能存续的时间很长,继承人之间貌似相安无事,实则钩心斗角,在这种状态下,亲情的损害开始慢慢积累,直到爆发,引发诉讼。遗产为房屋的,引发诉讼的,极有可能是房屋被拆迁这一事件。如果在遗产未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又会引发遗产的再次分割状态。

下面就遗产中的房产的二次分割状态举例进行分析,进行剖析。

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两年前出车祸去世,其继承人有三人,其已经成年儿子小王、其妻子李女士,其母亲朱女士。王先生与李女士有夫妻共同房产两套,王先生去世后,全家都处于极大的悲痛之中,没有人想到或愿意去想遗产继承的问题。半年前,王先生的母亲朱女士也去世了,现在小王和其母亲李女士想卖掉其中一套房产,却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需要王先生的全体继承人同意,经咨询律师,小王才知道,对于该套房产其两个叔叔和一位姑姑均是其奶奶的继承人,对于涉案房产具有参与分割的权利。因为其奶奶在世时,作为王先生的继承人,朱女士、小王、李女士并没有就王先生的遗产即涉案房产的部分份额进行分割,朱女士对于该房产应该分割的份额,在其去世后又转化为其自身的遗产,由朱女士的继承人参与分割。

李女士、小王就遇到了遗产的二次分割问题,李女士与小王找到小王的叔叔姑姑协商,姑姑与其中一位叔叔同意放弃继承愿意配合买卖。但是小王另一位叔叔不同意。急需卖房结婚的小王,无奈提起诉讼,小王与李女士作为原告,起诉其小王的叔叔和姑姑。诉讼中,小王的一位叔叔拿出朱女士生前写的自书遗嘱,主张朱女士名下的财产均有其一人继承!结果以为配合走过场的小王的姑姑与另一位叔叔,当庭与小王的这位叔叔反目。因为,朱女士名下还有一套待拆迁的房产,如果遗嘱的消息传开,肯定还会有另一场官司!朱女士在改嫁与小王的爷爷前,与前夫有四名子女,均由前夫抚养,且均已成家立业、儿孙满堂。两边之前均有走动,这下势必反目!甚至引发诉讼。

此类案例中,大家都知道继承的发生,李女士与王先生的房产要进行遗产分割。但是,继承人都在尽力回避房产分割的问题,但是一旦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的继承人又参与之前未分割的房产的分割,也就是遗产产生了二次分割。

为了避免遗产二次分割,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该及时就遗产进行分割,涉及到房产的应该及早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避免使遗产处于长期未分割的权属不明确的状态。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律师

季伟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150-6130-449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