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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不雅图片、淫秽视频的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03 浏览量:0

                  网络传播不雅图片、淫秽视频的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男女分手后,男方处于报复将女方的隐私、甚至是裸体的图片、视屏上传到网络,进行色情报复。2015年英国通过立法将“色情报复”入刑,通过刑罚的手段保护受害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就“色情报复”专门制定刑法,但是过选择恰当的途径追究加害方的责任还是有法可依的,网络上传、散播不雅图片、淫秽视频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一:“男子将女友不雅照片发到QQ上是否侵权”

案情: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2012年3月通过互联网腾讯QQ聊天认识,此时原告正在广东打工。同年7月,原告为与被告见面,回到田阳县城。两人住在一起一个星期后,原告返回广东。同年10月初,被告相思心切,只身来到广东叫原告回家结婚。两人回来在被告家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床边的电脑桌上,对准两人裸体性爱进行自动摄像。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最后分手。
    2012年12月中旬,被告将拍摄到两人性爱裸照的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在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同年12月底,经多位朋友电话告诉原告才知道此事。2013年1月,原告经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从原告在X网QQ登录QQ群找到“同乡联谊会”,进入该群空间的“上传照片”和进入被告的QQ空间,可见到被告贴粘的两人性爱裸照视频截图。公证处为此作出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删除网上涉及原告的照片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本案中,被告擅自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性爱裸照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的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因被告腾讯网QQ加入到“同乡联谊会”QQ群之中,只要加入这个群的网民点击被告QQ空间,都可以见到这些性爱裸照,而加入这个群都是一些同乡网民,容易认识原告,且被告明知两人性爱裸照放到QQ空间会产生不良后果即放任不顾,主观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精神和生活,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数额适当,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备注:案例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有部分删减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继明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权信息发布,蔡继明继续要求百度公司关闭涉诉贴吧于法无据,且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而“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对关闭蔡继明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蔡继明诉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直接向蔡继明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并无过错。蔡继明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继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蔡继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 行政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的承担:

 

1、 侮辱罪、诽谤罪

    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有初步的证据证明,至法院起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不以盈利为目的,(1)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视频文件40个以上;(2)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00个以上;(3)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400件以上;(4)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


律师支招:

一、保存好侵权或犯罪证据,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向网络平台等侵权方及时发出律师函,制止后续的侵权行为;

三、向公安、法院等部门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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