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归谁?
来源:肖兰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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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子女婚前,以全额出资的方式为子女购买房屋的。
1、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该种情形下,房屋系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包括婚前购买并已领取房产证、婚前已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并已全额出资但未领取房产证的,无论父母的出资是属于赠与还是借款,房屋均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注意: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并已全额出资,但结婚登记后才领取房产证的,该房屋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二人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该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房屋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子女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其他款项的由子女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
该种情况下,房屋系由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且房产登记在婚前购买方名下,考虑到房款时由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了大部分及产权的稳定性,法院在离婚判决时会判决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
但对于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部分和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方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等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且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作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产权登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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