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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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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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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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工农路499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北院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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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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