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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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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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第一种方式,即协议离婚,需双方协议一致,去登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注意事项:1、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亲自去民政部门。2、双方需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适当处理。3、离婚协议书自民政局签字盖章后生效,不盖章不发生效力。

第二种方式,诉讼离婚,男女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去对方户籍地或现居住的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注意事项:1、起诉离婚需要草拟起诉状,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2、判决离婚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3、诉讼离婚法院需要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大概300元左右。

二、常见的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注意事项:1、“外遇”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不是一个概念,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2、分居两年需要以感情不和为前提,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分居不是感情破裂的情形。3、符合上述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能直接导致离婚,离婚仍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或起诉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三、哪些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条)

主要事项: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夫妻双方不受婚姻法保护。2、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3、无效婚姻下生育的子女与合法婚姻下的子女权利、地位平等。

四、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因被胁迫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注意事项:1、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骗婚”的情形,该情形也不是可撤销的情形。2、受胁迫结婚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由时间限制。3、“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五、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七、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起诉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九、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如:工资收入水平、双方的文化程度、平时带孩子的多少)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十、哪些情况,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已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意事项:以(二)、(三)项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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