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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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主体?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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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的不断深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常发纠纷,农民工讨薪问题,工程质量纠纷,包工头项目欠款纠纷,违法分包和转包该找谁,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关系的处理问题,对此最高院也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帮助化解纠纷,让权利人有理有处讲,本文主要介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二、联合承包人的责任:

原则:应当对该合同负连带责任。

例外:有名无实或者有实无名的连体承包,已经改变了双方之间原有的联合体承包法律关系,实务中倾向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认定签合同一方负法律责任。

三、隐名发包人的责任: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为施工合同发包人与非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一)为原告时: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也即原告可为施工人、可为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或二者为共同原告。

(二)为被告时: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五、拖欠工程款的纠纷责任主体:

(一)建设施工合同有效时: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进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承包人时,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但是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

1、实际施工人以违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实际施工人只能以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违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处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背后的法理是代位权在此情形下的适用)【注意:《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被《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修改了两个地方:为“应当追加”而不是“可以追加”;“第三人”而不是“当事人”

六、工程质量纠纷的主体: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也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应当为共同被告,若只以承包人为被告的,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上述法律规定的意义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施工质量,以及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谁找的你,你去找谁”,这种说法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显然是不成立的,笔者也是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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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士刚
  • 执业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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