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李士刚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深圳某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人浏览

   案情简介:


      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员工在疫情期间因为延迟发放了工人生活补助费,导致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诉讼解决争议,员工就以公司拖欠了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的工资为由,并且以邮件通知公司,通知称公司拖欠工资,现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上述三个月的工资75000元和工作三年的经济补偿金75000元,在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非常重视此事,并在收到通知后,就联系了我方律师,我方律师根据情况,及时补发了拖欠的上述几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并且一直按时为该名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后该案经过审理,驳回了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一、公司拖欠工资或者生活费是否属于故意拖欠工人工资;


     二、本案公司拖欠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三、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人五六七月份工资的情况;


     针对第一点:我方提出了,公司延迟发放5——7月份相关费用,是由于疫情期间项目资金未到位所致,并且我司在员工入职时就明确告知了上述情况,并且我方在庭审中提供了工人入职以后的银行流水,兹证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确存在因为项目资金不到位,而被迫出现的延迟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现在由于疫情和项目资金未到位,才出现了延迟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情况;另外,我放也陈述了,工人是在嫌弃我方支付生活补助费费用太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并且迟迟没有回复工作,是工人自己主动离职,另外找到了工作,才与我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主观上有恶意利用诉讼,增加公司损失的主管故意。


      最终该案仲裁员在判决时,也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全部情况,对最终赢得本案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第二点:我方在搜集浙江省关于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工人工资的相关司法解释后,主张拖欠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无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另外,我方在结案后,也明确要求公司按时发放七月份和五月份、六月份,为仲裁委认定我方没有拖欠其主张的五六七月份的工资提供了事实依据;最终,仲裁委在裁定书中也明确认定了,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报酬的情况,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工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针对第三点:我方引用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复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司在疫情发生后,的确出现了停工停产,并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复工复产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公司已经在庭审之前支付了未复工复产的工人的生活费,不存在退钱工资报酬的情况,因此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综上所述,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通过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制定了对我方公司最有力的诉讼策略,并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方向,积极准备本案证据材料和诉讼意见,最终合法维护了企业的利益,成功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件来源:深劳人仲裁【2020】4497号


以上内容由李士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士刚律师咨询。
李士刚律师
李士刚律师
帮助过 7460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三A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士刚
  • 执业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3*********3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三A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