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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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刑事案件

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的主要辩点(二)

来源:郑世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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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的主要辩点(二)——诈骗个人


1、无罪辩点:主动还款+自首

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18〕185号  


案情简介:2018年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起诉人杨某某刚好到**银行龙岗区**广场ATM机取款,发现被害人宋某某使用该ATM存款后未抽取的信用卡,后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即于19时38分至40分期间,共分4笔从宋某某的信用卡中提取人民币20000元(每笔5000元)。并将信用卡藏匿。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回信用卡及现金20000元。被害人对杨某某进行了谅解。


2、无罪辩点:主动还款

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19〕51号   


案情简介:2019年2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永街63号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该ATM机中有被害人刘某某遗忘的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6711********),于是直接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卡分两次取走人民币6000元。2019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刘某某6000元人民币,取得对方谅解。


3、无罪辩点:主动赔偿

不起诉决定书:库尔勒市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案情简介:2018年7月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银行ATM机处捡拾到被害人彭某某遗失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社保卡一张。随后,王某某在库尔勒市“***大药店”、“**药房”等药店分三次使用捡拾的社保卡购买了价值5913.2元的药品并藏匿至家中。案发后,王某某已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4、无罪辩点:主动赔偿

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19〕79号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均在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实际工作地点位于重庆市**儿童医院员工食堂,其中赵某某任厨师长,何某甲任厨师。2016年4月底何某甲离职前,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编造理由骗取了何某甲的银行卡和短信验证码,在何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其银行账户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进行消费。之后不久,赵某某删除了与何某甲的微信联系方式。经核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绑定何某甲银行卡后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共进行消费334笔(其中退费3笔),共计消费金额42067.6元。201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何某甲44080元,并取得了何某甲的谅解。


5、无罪辩点:主动还款

不起诉决定书:深福检刑不诉〔2018〕14号


案情简介:2017年7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餐馆用餐时,将其名下**银行信用卡(卡号5218******)遗失。该餐馆店面主管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获取该卡后,即试探性地用餐馆POS机成功刷卡1分钱,发现无需支付密码。此后,钟某某将此事告知其男友申某某。二人商量后决定盗取卡内资金。8月2日、6日,钟某某使用该餐馆POS机两次试探性地成功刷卡消费共计0.02元,后于8月6日使用其本人申请的POS机分两笔盗刷人民币共计7000元。6日晚,申某某亦使用其本人申请的POS机盗刷人民币1000元,随后又持该卡在**超市购物消费人民币188元。2017年8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卡内余额不足,发现被盗刷,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0 日,**银行短信告知其信用卡盗刷详情后,刘某某电话联系钟某某。钟某某承认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并于次日还款82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2017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日,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郑世鹏律师:“专攻  刑事  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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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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