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律师

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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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微信朋友圈代购法律探讨

来源:张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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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生就像微信‘朋友圈’,你永远不会知道身边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代购。”这个在网上广为流传的段子,调侃的正是时下流行的“朋友圈”代购现象。对于这个越来越火热的现象,也引发许多法律问题,今日,本报邀请中立源律师来说一说,新兴的微信“朋友圈”商业,给消费者带来新的维权难题。 刘红军 王潇楠

案例一:2013年夏天,北京市民许先生从微博上看到一个化妆品广告,因想在业余时间做点生意,就按照微博上提供的微信账号,找到了名为“hunaoxiaobaozi”的微信,并加了关注。对方的微信显示,他们正在做化妆品批发,目前进了一批价格便宜的名牌美白体膜化妆品,并保证货真价实。许先生和对方商谈好了批发价格,以总价7600元订购了90多盒美白体膜化妆品。7月26日,许先生来到一家银行ATM机旁,以卡对卡的转账方式,给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7600元。付款后,对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发货。两个月后,许先生发现在微信上自己被对方拉黑了,电话也无法联系上,只好向警方报案。今年3月初,另一名受害人王女士提供了重要线索。她在去年8月和这个涉案的微信账号取得联系,订购了化妆品,并通过支付宝给对方的账户汇了1060元,但同样也没拿到货。警方通过支付宝的账户确定了嫌疑人的信息,同时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将目标锁定为家住海淀区的女子李某和她的男友丁某。今年3月6日11时许,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丁某抓获。


案例二:9月18日,武昌的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一朋友处购买了一款号称“美国正品代购”的Coach长款钱包,加上邮费共花费680元。钱包寄到后发票、包装盒、产品证书一应俱全。王女士却发现“钱包走线和五金件都比较粗糙,皮质摸起来也不太舒服”,她怀疑买到假货想要退货,可遭卖家拒绝。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卖家“宝贝贝”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对方出售的鞋子、皮带、太阳镜、女包等几乎囊括所有一线品牌,大部分商品标注为原单、正品代购等。记者联系上这名卖家,对方是名女子,她称卖货时已告知消费者不退不换。她也坦言,卖的商品不全是真品。随后,王女士咨询了当地工商部门得到回复,根据新《消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工商人士表示,微信代购产生纠纷后维权难,消费者遭遇微信售假可向腾讯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举报。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李 升

嘉 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刘红军 王潇楠 律师

问题一:微信代购为何迅速兴起成为一种潮流?

刘红军一种现象能够成为潮流,必然有其存在的基础和社会需求。在微信代购现象中,不仅指国外商品的代购,也应包括国内商品的代购,且虽名为代购,但实质是买卖双方建立的交易关系,相对于卖方来说,最大的优势无非是投入成本低,所担风险低,其既不需要向实体店那样投入店铺、人工成本,也无仓储及资金周转问题,更无税费支出,基本可使自己的所得利润最大化;而对于买方而言,最大的实惠莫过于商品价格的低廉,选购方式的快捷便利,以及基于朋友关系产生的信用担保。

问题二:时下流行的微信朋友圈代购到底合不合法呢?

刘红军严格的说,微信代购的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如没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均应属于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比较特殊的是国外商品的代购问题。随着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的正式实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同时被列入监管范围,由于微信海外代购中,个人从事交易行为的现象非常普遍,则此前未被监管的个人代购行为,现在有可能涉嫌走私行为。

目前,海外代购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个人出国购买,携带回来后再售卖给国内消费者;另一种是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国外产品以邮寄的方式进入内地。海关总署“56号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物品清单或者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公告实施后,个人跨境购物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步骤,被明确下来。购买的物品将按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征税。也就是说,对于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后,流行于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行为,未来如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海关明确总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且明显超过个人用途的海外代购都可算做走私,人人都可举报。

问题三:微信朋友圈代购究竟有何风险?

刘红军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微信属于人对人的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目前针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淘宝、京东这类的电商平台,像微信小店这样依靠社交工具来经营的监管,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因而,公然贩卖A货、仿品牌产品,在实体店和淘宝上,都会面临被监管处罚的风险。但因为微信上的内容仅朋友圈可见,在添加好友时可人为进行筛选,被监管部门查处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仿制奢侈品说到底是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得到消费者的支持都是违法的。如果有消费者购买了这种仿品进行投诉的话,监管部门一定也会进行处理。其次,微商信息不全,购物过程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大部分“微商”并没有实体店,店家真实信息不全,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收款后是否发货、货品售后服务等不确定因素都增加了消费风险。第三,微信代购权益难保障。代购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而且代购小票和收据也可以仿制,因此通过微信进行代购也存在一定风险。

王潇楠微信代购不同于淘宝,因为它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为诚信保底,其交易过程完全基于人的诚信。朋友圈代购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微店”大多不退只换。虽然消费者觉得与店主之间有某种信任,但交易过程中最好还是多留心,最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购买商品。因为微信代购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为诚信保底,其交易过程完全基于人的诚信,这也就让许多不良“商人”有机可趁。一旦买家先付款卖家后发货,那么退货无门就时时刻刻地存在着。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随着越来越多卖家的加入,通过微信交易的风险日渐显露出来。

问题四:如果微信代购出现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刘红军在微信代购平台购买商品,可分为在微信认证的公众号上购买,和在私人微信账号上购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而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则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虽无法适用新《消法》第44条维权,但根据新《消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

王潇楠对于有些人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微信代购往往打着“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所以也很难适用于新《消法》观点,我们认为不妥。首先,《消法》并未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其次,根据《消法》第3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代购人向他人销售商品,就应该符合经营者的身份,应适用新《消法》。第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在微信代购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微信平台所在地,也就是腾讯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商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进行投诉来维权。


问题五:微信朋友圈购物要注意哪些事项?

王潇楠首先要注意对产品进行鉴别,了解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里买东西,需要具备一定的产品鉴别能力,除了看商品的宣传图片外,更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规格、材质、产地等信息。对商品商标标识及其包装、装潢等特殊标志真伪要进行鉴别。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商品的理化、卫生指标,用户在购买时一定要进行了解判断;了解商品真品的特点和内在质量,消费者应结合生活常识、经验来判断电商所销售产品的真伪。其次,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卖家姓名、身份证号等作为凭证,来降低购物风险。另外,除非是关系比较亲密的,或是可信的人介绍的,否则不要轻易在微信上购买贵重的物品。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代购需谨慎,如果朋友圈代购商品与商场正规渠道的商品价格差距太大,消费者还是需要谨慎购买,切不可贪便宜。

作者 刘红军、王潇楠

整理 张 翼、张巧红

出品 中立源律师法律漫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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