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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称“入不敷出”,要求“压缩”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量:0

沈某与金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生育了女儿沈小某。2018年,沈某与金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沈小某由母亲金某抚养,随其生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作适当上调。教育费、医疗费由沈某支付80%、金某支付20%,付至沈小某完成学业止。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冲击,沈某的生意也遭到一定影响。沈某认为,他的收入较以往有所下降,那么之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应跟他的收入一样等比“缩水”。于是他找金某商量,要求减少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被金某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沈某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收入减少为由,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减少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承担比例改为父母均摊。金某作为女儿沈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1年7月,柳北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向沈某、金某解释说明了抚养费的主要用途,以及按时向孩子给付抚养费的利弊,多次尝试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缓和双方矛盾。但双方始终各持己见,不同意调解。

沈某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他是迫于金某不准予探望沈小某的压力签订的,存在受胁迫情形,协议内容应为无效。疫情前,他的收入还算稳定,故按照协议约定,向沈小某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抚养费。但是疫情暴发以后,他经营的生意基本属于歇业状态,收入水平较以往明显下降,日常生活靠东挪西借维持,同时须还房贷、民间借贷及预支的信用卡等,而此时金某擅自替沈小某选择了学费昂贵的私立幼儿园。鉴于以上情况他多次找金某协商,希望能减少抚养费,调整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比例,但协商无果。他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故从2020年5月起暂停支付沈小某的一切费用。

金某辩称,离婚协议记叙内容是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沈某修改后最终确定的,沈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存在被胁迫情形。疫情发生后,沈某从事经营的行业受波及不大,收入情况并非如沈某所言严重恶化。沈小某入园时年纪尚小,公立幼儿园不收,所以才读了一个学期的私立幼儿园。而且沈小某出生以来体弱多病,看病、买奶粉等日常开销较大,她不同意减少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也不同意变更医疗费和教育费承担比例。

经审理,柳北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沈某主张其因受疫情影响,背负巨额债务,且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支付女儿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沈某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但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沈某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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