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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遗嘱处置了共同财产,有效吗?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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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张某与杜某登记结婚。2010年张某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不久,张某患癌症住院。住院期间,张某立下自书遗嘱,将房屋全部给其父母张某、李某。杜某对该房屋是否有继承权?



答:《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张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张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房屋是张某和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杜某所有,另一半才能 做为张某的遗产。张某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杜某的房产权,遗嘱这部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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