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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否可以放弃?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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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可以放弃吗?放弃民事责任“追究权”是否等于放弃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旦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该定义指出了人格权的两项主要特征:一、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二、与其主体人身的不分离。这也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法理基础。既然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具体“必须享有”和“不可分离”的特征,那么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就具有了“终身、 持续”享有的特点。由此,倘若有人放弃某一次或几次人格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这种“放弃”实质上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体现,是一种诉讼权利的放弃,而不是对权利本身的放弃。因此,人格权依法不得放弃,放弃人格侵权民事责任“追究权”并不是放弃人格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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