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海涛律师

庞海涛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综合

交通事故、工伤等侵权案件诉讼指引

来源:庞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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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交通事故

一、  交通事故简介

二、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三、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依据

四、  交通事故诉讼的好处

五、  交通事故知识专家解答

六、  保全相关知识

   第二章 工伤赔偿

   第三章 其他人身损害























前言

如何聘请专业律师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想聘请律师作代理人或辩护人,以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是,怎样聘请律师?这里也有学问。

 一要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还有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他们的机构一般称为“××法律服务所”,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所以聘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才能聘请到正宗的律师。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四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要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第一章     交通事故

一、   交通事故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二、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

再次,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赔偿项法律依据

    现行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及其实施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ÿ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2、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12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5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2016年人身伤害最新赔偿标准为:

    1、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城镇死亡赔偿金为:63090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

    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农村死亡赔偿金为:258600元。

    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四、交通事故诉讼的好处

一、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1、受害方获赔难度减小。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起诉时可将保险公司拉入,成为第二被告。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打起官司,保险公司直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比较迅速地拿到赔偿就有了保证。 而如果调解或不起诉保险公司为被告,一旦肇事方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后,或是调解处理后,很可能肇事方经济困难并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直接掏出钱来,而是去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倘若理赔不顺,还要发生一场保险合同官司,然后,受害者才会根据第二场官司的结果拿到钱。 

2、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执行,以解燃眉之急。 若受害方及肇事方均家境贫寒无法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这势必会影响到对受害人的及时有效的救治。直拨了保险公司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的精神,法院可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按照保险限额,直接将钱从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划给受害者,从而解了治病救人的燃眉之急。 二、有利于肇事方快速全面的得到保险理赔。 若是不经起诉调解处理,双方达成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可能并不完全认可,这将给肇事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若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了诉讼,法院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省却了肇事方事后理赔的烦琐程序,且赔偿数额由法院直接判定,肇事方也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交通事故知识专家解答

  问:发生交通事故,解决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双方自主协商、自行和解。

  第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为充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足够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家不建议调解。

   问:和解、调解、诉讼是否都要请律师?

   生活中,大量的交通事故是双方对于事故成因和责任分担都没有分歧的,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通过公平协商、自愿和解妥善快速的处理。因此,大部分交通事故不需要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与或协助。

  然而,部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或者当事人争议巨大,又或者当事人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处理诉讼活动,此时就需要引入律师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维护合法权益。

  问:当事人诉讼标的较小,聘请律师不划算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要求的赔偿数额与聘请律师将支付的代理费用不相上下,那么在当前不赔偿律师费损失的现状下,必然是不经济的,这从很大程度上折抵了聘请律师的效果。然而,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又将导致自主诉讼无从开展。此时,我们建议当事人选择法律援助或者选择向律师进行简单咨询。当事人由此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和指导,有利于独立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也较为经济。

  问: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核其提交的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准予立案法院将起诉材料的副本交付被告并告知被告提交答辩材料法院将被告提交答辩材料转交原告(被告未如期提交答辩材料不影响诉讼程序继续)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双方庭审宣判执行。

  问:起诉应该准备的材料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前述材料的副本)

  起诉书应当列明原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保证法院能够准确通知双方参加诉讼活动;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说明双方法律关系的缘由和依据。证据材料原件可以立案时提交也可以在庭审时提交。

   当事人自己办理立案适宜,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受他人委托代为办理立案适宜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还应当提交自己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 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问:庭审的程序是什么?

 法官入席后宣布法庭纪律、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并询问双方是否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没有回避事由则庭审开始。首先进行法庭调查,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分别陈述起诉状和答辩状,各自代理人可予以补充,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提交证据材料,并由对方质证;其次进行法庭辩论,依然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由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发表辩论意见,而后相互辩论;此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处理本纠纷,如果双方同意,则进行法官居中调解,若有任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宣布休庭,由法官评议案件;最后法官根据庭审了解的事实,依据法律进行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问:交通事故护理期限有什么限制,护理费赔偿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护理期限有什么限制?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怎么计算?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

    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作出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四种方法: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2)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3)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第一的规定;不属于适用第一规定的情形,适用第二规定。

  4)双方当事人均有第一规定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第一规定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一规定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第四规定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一规定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问:应该在什么时间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直接关系到伤者获得赔偿的多少,因此必须予以认真对待。一般来讲,病情稳定即可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北京地区受伤后3个月作出的伤残鉴定法院都会认可。但因为伤情的不同,具体可能也会有一些差别。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鉴定应该越早越好,有一些病情会随着时间慢慢恢复,时间过长伤残等级就会降低甚至构不成伤。例如骨折患者,时间越长骨折的愈合越好其伤残等级也就越低,甚至有一些伤者在二次手术后才进行伤残鉴定的,那时可能已经不构成伤残,严重的损害了伤者的利益。

 问:交通事故和解如何做到不吃亏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的第一想法都是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怎么样才能在“不吃亏”的情况下,快速有效的和解呢?

首先,当事人要了解法律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是如何规定的,再结合本次事故伤者的受伤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并以此作为和解的基础。

其次,将自己想法明确告知对方。和解时,当事人应该坚持不能妥协的,放弃可以放弃的。有些当事人故意给出很高或者很低的和解数额,希望以此争取自己的利益,但是这个做法很可能让对方当事人觉得没有和解的诚意,最终和解失败。

再次,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心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的心理大致有快速解决问题、尽量多争取赔偿款等。责任方的心理就比较复杂了,有的是觉得受害人主张过高,有的是因为多个赔偿义务人相互推诿,有的是担心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只有了解了对方的心理,才能有效制定和解的方案。

当然,因为每个当事人的情况不同,想法不同,所以方式和策略也不尽相同。我们提醒当事人,本着友好的态度,提出合理的方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问: 哪些事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是对社会交管秩序的破坏,因此许多事故的肇事司机不仅要赔偿人身财产损失还要接受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我们通常所说的吊销驾驶执照、醉酒拘留15天、无照驾驶拘留15天,都属于行政处罚的手段。而一旦发生车毁人亡等恶性事故,由于损失极其惨重、危害后果极其巨大,因此我国刑法对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制定了刑事处罚的措施。根据我国规定哪些事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判多少年刑期呢?判刑坐牢和赔偿损失之间是否抵扣呢? 

问: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不同的交通肇事行为分别判处多少年刑期?

1)下列行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

 b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c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超过30万元。

2)下列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b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c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3)因逃逸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是对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破坏,因此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法律领域的问题,相互不能替代和免除。

 但是,交通肇事以后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将作为刑事悔罪的重要表现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因此,交通肇事以后,当事人应当积极赔偿死伤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尽量获得死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对于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问:保险理赔十赔九不足的原因? 

大多数保户对保险公司都抱有十赔九不足的看法,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风险对保险标的所构成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予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保户造成保险公司总是十赔九不足的印象。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文章详细分析了几点原因。
   
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保险财产的损失定损得不够准确。由于保险所涉及到的是社会各行各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但大多理赔人员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对保险财产的估损有所偏差,与实际损失或多或少有些差距。
  2、保户对拥有的财产未保全保足。①有选择地投保,有的保户把自认为不会出险的财产或险种剔除在外;②没有按规定足额投保,如企业财产险固定资产只按原值或净值投保等。故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最后只能根据条款对参加了保险的财产进行赔偿或按投保比例赔偿。
  3、损失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或不在保险责任内,造成的损失就不能得到赔偿。
   
一是保险条款规定剔除的财产,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如间接损失。
  4、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保险条款一般都有规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其损余物资原则上应折价归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从赔款中扣除。故当某一财产受损时,只要还有价值,就不能作为全损而得到保险部门的全额赔偿。
  5、保险条款明文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的部分责任(经济责任)如机动车辆险和货运险有关免赔率或免赔额的规定,也使损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
  6、保户提供的索赔单证不齐全,如没有发生事故原因的证明材料,没有提供有效的费用发票,保险公司无法确认事故的原因和实际损失的金额。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不赔,但有时也根据类似的事故一般须承担的费用赔付。
编辑语:保险公司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保户应当对这种现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哪些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之内,哪些是啊保险公司拒赔的事由,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七、财产保全相关知识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山东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第二章 工伤赔偿

1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事故,可以申请工伤,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参照如下(其中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375号令并没有限定责任方。

2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无】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 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

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

1.《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2.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 
医疗病历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医嘱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特殊医疗项目审批表、医疗费原始发票;
4.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附民事赔偿材料。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工伤,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协议书。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
5.
需安装辅助器具的,附经批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
6.
有供养亲属的,应附供养亲属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户籍证明等);
7.
工亡的附死亡证明;
8.
领取待遇时提供《山东省济南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单位开户银行帐户。
              
经办机构、地址、电话: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泺源大街57 86168180
历下区医保办 历下区东港小区23 86982635
市中区医保办 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六楼 82078668
槐荫区医保办 槐荫区道德北街202 87123177
天桥区医保办 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1 85872990
历城区医保办 历城区花园路2-1 88066042
高新区医保办 工业南路28号管委会大厦301 88871610


              

 

 

 

 

 

      

 

 

 

 

 

 

 

 

 

 

 

 

 

 

 

 

 

 

 

 

 

 

 

 

 第三章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其他人身损害类型包括: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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