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成思律师

龚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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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两人禁渔期间长江电鱼1斤多被拘役4个月

来源:龚成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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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老街坊酒后一时兴起,拎着电捞子到长江沌口段捞鱼,谁知只捞了660克鱼就被巡逻水警捉了。记者昨日获悉,二人因涉嫌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市水上公安分局介绍,由于一些人对禁渔期违禁捕鱼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以为到江里捉两条鱼吃不算么事,结果以身试法身陷囹圄。截至发稿,今年我市警方已抓获20名违禁捕鱼者,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捉鱼下酒被抓,拘役四个月

去年4月,汉阳居民小林(化姓)约街坊小强(化名)到家里吃晚饭。两杯酒下肚,两人决定去长江边捉几条鱼吃。他们拎着电瓶、电捞子等器具来到长江沌口段明达码头至东风闸口水域,小林下水捕鱼,小强负责捡鱼。10分钟左右,两人捞到了6条鱼,被巡逻至此的水警抓住。

两个月后,江汉区检察院以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当天被告人小林、小强相互纠合,到长江捕捞到660克鲫鱼、鲤鱼等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辩护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成思提出,被告人小林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小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江汉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小林、小强拘役四个月。

龚成思介绍,两人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被抓后非常后悔。

非法捕鱼者中有不少好吃佬

市水上公安分局披露,截至发稿,今年我市警方已抓获20名非法捕鱼者。而去年我市全年办理的非法捕捞案有28件,抓获28名非法捕鱼者。

据办案水警介绍,在警方抓的非法捕捞者中,除了用专业工具和船只进行大面积捕捞的职业渔民外,其他大多是不懂法的好吃佬和“撮虾子”的人。在“撮虾子”的人中,以到江中捕鱼为乐的上班族居多,他们多利用休息时间,独自或三五成群,携带渔网及电捞子等工具到江里捕鱼。而在非法捕鱼的好吃佬中,既有外来务工人员,也有高级知识分子。“他们大多数人以为,到江里搞两条吃不算么事。”

电鱼对鱼类的繁殖产生不良影响

据龚成思介绍,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电鱼是《渔业法》禁止的捕捞方式,直接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造成许多水生野生珍稀鱼种数量不断减少,被电击后的小鱼、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小鱼生长缓慢,大鱼丧失繁殖能力,被电击过的水体会产生不良影响,导致鱼类丧失生存环境。尤其是在长江禁渔期,这时正值鱼苗繁殖生长期,电鱼使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

禁渔期不管电鱼数量多少,都要处罚

在江中捕鱼660克被判处四个月拘役,法院量刑是否过重?

水上警方介绍,2003年农业部即颁布实施了《长江禁渔期制度》,为保护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起到积极作用。农业部又于2015年12月底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4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延长一个月。

武汉的禁渔水域范围包括:长江由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及通江支流、汉江由蔡甸区谢八家至汉阳集稼嘴江段。

如果处于禁渔期,不管数量多少,只要有电鱼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如果处于非禁渔期,捕鱼的方法坚决不能影响鱼类繁殖和可持续发展的,小规模电鱼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警方提醒市民,小规模电鱼,比如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带着个小电瓶连接自制的小杆网电鱼,如果在禁渔期,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罚金的处罚,如果在非禁渔期,按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还有一种情形,如果涉及到影响自然水域鱼资源繁殖的毁灭性的捕鱼行为,不管禁渔期还是非禁渔期都是违法行为,比如炸鱼、毒鱼、大规模电鱼(这个大规模电鱼是指驾驶船只用大功率电源进行电鱼)。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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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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