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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 新增变化及解读(二)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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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79条】


 
12、将复婚登记修改为结婚登记,不再使用复婚的概念。     【第1083条】
 


13、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第1084条】


 
14、新增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照付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第1087条】


 
15、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钱的主张范围,将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家务劳动补偿扩大到不再区分何种财产制度,将家务劳动补偿设为一般原则,根据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就可以主张适当补偿。【第1088条】



16、离婚的经济帮助,增加了“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对一方生活困难给予适当帮助,原先不考虑另一方的负担能力,会导致案件判决不公平。【第1090条】
例如:一方有父母买房赠与的一套房,与父母合住,按照最高院的司解释,女方无房,男方名下有房,女方生活困难应当给予经济帮助,而男方自己无固定收入甚至无收入,在现行的规定下,主张经济帮助就困难了。
 
 
 
17、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从原先四种情形修改为不封闭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增加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第1091条】
例如:男方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幼女;一方有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等。
 


 
18、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关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行为法律责任的意见吸收”,原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等行为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现在删去了“离婚时”该时段,取消是上述时间节点。【第1092条】
 
 
 
 
 
 
这次婚姻法家庭编的修改,出现了3处无过错方:
 
       第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054条】
    
无效婚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胁迫、疾病婚、限制人身自由(包办、买卖等)


 
      第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学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方应该比重大过错的范围更广,包括通奸、嫖娼等行为。【1087条】


 
     第三,五种情形【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0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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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洋
  • 执业律所: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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