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 新增变化及解读(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
新增变化及解读
1、新增确认“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第1045条】
2、已删除婚姻法禁止结婚事项中关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第1051条】
3、胁迫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修订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2条】
4、新增重大疾病未告知婚姻系可撤销婚姻。(重大疾病婚前有告知义务)【第1053条】
可撤销婚姻扩展: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5、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54条】
6、新增关于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1060条】
法条为: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列入,扩大了受到人身伤害多获赔偿费用归个人所有的规定。【第1062条、第1063条】
8、新增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定义的规定。【第1064条】
9、扩大了亲子关系认定申请主体,增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第1073条】
10、【第1077条】新增“离婚冷静期”,减少离婚冲动的情形;将协议离婚的程序拆分为两步:
第一步、先申请离婚登记,等待冷静30天;
第二步、冷静期满后共同申请发放离婚证、申请期限为30天;
1、必须两步同时双方共同到场、共同申请;
2、不同意离婚一方,可以采取撤回离婚登记,不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方式反悔不同意离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