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工伤赔偿 36万余元
(46岁) 七级工伤赔偿 36万余元
案情经过:
【入职、受伤】 : 蔡xx于2016年9月23日进入***食品厂工作,从事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2016年11月8日下午4时左右,蔡xx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厂房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右手扶住机器被机械压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腕部及手掌毁损伤。
【确立劳动关系】 : 2017年7月10日,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人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1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10日,***食品厂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蔡xx与***食品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0月31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蔡xx与***食品厂自201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厂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确定工伤,被鉴定为七级】 :2018年4月19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庐江工认(201*)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蔡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0月18日,***食品厂起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庐江工认(20**)0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12月14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食品厂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20**)3*76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蔡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
提起劳动争议,判决 :
2019年5月13日,蔡xx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裁令**食品厂赔偿蔡x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10067.35元。
该委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裁决:一、蔡xx与**食品厂于2019年5月**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食品厂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60**03.97元(其中医疗费79*62.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6**1.52元、交通食宿费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0元、鉴定费56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蔡xx在**食品厂工作期间,**食品厂未为蔡xx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蔡xx在为**食品厂工作时受伤,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因**食品厂并未给蔡xx办理工伤保险,其有权要求**食品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关于蔡xx的月工资标准。蔡xx于2016年9月23日入职,在受伤前**食品厂曾向其发放过部分工资。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厂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存两年以上工资发放记录的义务,然而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结合当年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蔡xx的主张,认定蔡xx月均工资标准为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