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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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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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赔偿 36万余元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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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 七级工伤赔偿 36万余

 

案情经过:

入职、受伤  xx2016年9月23日进入***食品厂工作,从事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2016年11月8日下午4时左右,xx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厂房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右手扶住机器被机械压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腕部手掌毁损伤。

确立劳动关系  2017年7月10日,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人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1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10日,***食品厂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xx***食品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0月31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xx***食品厂201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厂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确定工伤,被鉴定为七级 2018年4月19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庐江工认(201*)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0月18日,***食品厂起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庐江工认(20**)0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12月14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食品厂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20**)3*76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

 

 

提起劳动争议,判决

2019年5月13日蔡xx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裁令**食品厂赔偿x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10067.35元。

该委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裁决:一、蔡xx**食品厂2019年5月**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食品厂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60**03.97元(其中医疗费79*62.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6**1.52元、交通食宿费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0元、鉴定费56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xx**食品厂工作期间,**食品厂未为xx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xx在为**食品厂工作时受伤,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食品厂未给xx办理工伤保险,其有权要求**食品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关于xx的月工资标准。xx2016年9月23日入职,在受伤前**食品厂曾向其发放过部分工资。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厂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存两年以上工资发放记录的义务,然而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结合当年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xx的主张,认定xx月均工资标准为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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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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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洋
  • 执业律所: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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