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律师

丁洋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成本价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8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与郑某同属北京某工厂的职工,2000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涵。2001张某所在单位福利分房,工厂将二人的工龄和折算后,以成本价5万元出售给张某与郑某夫妇,产权登记人的名字为张某。婚后张某经常在外赌博,双方没有任何积蓄,并有大量债务。妻子郑某数次劝说仍没有任何作用。双方摩擦不断,导致感情最终破裂,两人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郑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终于决定离婚。2012年6月,郑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房屋。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160万,二人均表示自己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亦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房改房。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是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包括房屋。在处理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此案中,张某与郑某是在享受了公司的福利政策后,在婚后将二人的工龄折算后购买的房改房,这种房屋的产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公有,夫妻任何一方对于这种房改房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这种房改房在购买的时候享受了国家许多优惠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房屋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付房款的价格。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屋的依据,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按照当前该房屋的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

再次,处理这种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根据房改房享受的优惠政策,单位与职工合同的约定,该房改房的产权情况,夫妻双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夫妻双方的住房状况,孩子归谁抚养等原则,并且照顾无房一方、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判决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若双方对房产归属及价值协商一致,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若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如不采取竞价方式,则双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分割标准。

    本案中双方均表示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也无力支付对方市场价的折价款,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判决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是将房屋依法拍卖后,将房款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以上内容由丁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丁洋律师咨询。
丁洋律师
丁洋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18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东苑新村小区19号楼-3单元,巢湖市人民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洋
  • 执业律所: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4*********7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东苑新村小区19号楼-3单元,巢湖市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