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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风险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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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风险

作者:陶仕齐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很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远远大于劳动者,这让许多用人单位十分不解,明明是劳动者不服从管理,明明是劳动者违反了规定,但最后“受伤”的总是用人单位。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败诉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最后只能“破财消灾”。

前不久一家公司人事主管咨询我,说他们公司有二位员工不服从管理,还动手打伤了管理人员,公司按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到停职七天到公司参加学习班的处理决定,学习期间要按上下班时间打考勤卡。然而这二位员工仍拒绝到公司参加学习,公司按旷工论处,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该公司准备解除这二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交谈中得知该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该公司的咨询让我想起前不久网上看到的一个案例,一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所以无法通知工会,后被法院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劳动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八万余元。为此,我上网检索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结果发现各地法院判决各不相同。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第31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所以江苏法院因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大多以未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为由判决用人单位败诉。其他省份的法院大都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判决未通知工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程序违法。

但也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胜诉的:2017年江苏省高院的申诉案件认为:某分公司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程序并无不当。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组织,组建工会是职工自身的权利,也是上级工会应尽的职责,企业虽应配合,但并无强制性义务,企业不应对未建立工会的后果负责。2019年山西某中院判决认为:因公司未成立工会,而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名泰公司不应对未建立工会的后果负责。这两份判决书认为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事先通知义务。这里注意是事先通知而不是事后通知。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补正有关程序的人民法院也是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工会的,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但该条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向当地工会组织报备作出规定。因此造成各地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败诉,保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建议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会组织,确因其他原因没有建立工会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要么以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听取职工意见,要么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职工的意见,要么向当地工会组织进行报备或听取当地工会组织的意见。总之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陶仕齐

2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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