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学习随笔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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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众多有名合同中的一种,但其纠纷的管辖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来处理。而是按照专属管辖的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什么是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是这样解释的: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一款)。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实不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其实就是工程款的纠纷,是债权债务的纠纷。但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对象往往是不动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不是不动产纠纷,但仍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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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仕齐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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