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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有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经典案例

作者:蒙慧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量:0

作者:蒙慧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常遇到问题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等问题。笔者就代理过的一个案子谈谈自己的思路及法院裁判的观点,抛砖引玉以供参考。

 

20134月,原告宸*公司与被告锦*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创意产业园公司地块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服务。双方在合同中对设计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设计阶段、设计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2014年原告按被告指示如期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被告将施工图送审。同年10月,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取得合格书。被告支付设计费25万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11月,原告向再次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该项目已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并拒付应付未付设计费。2018年1月,原告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遂成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在开篇中三个问题: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笔者思路

 

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首先,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第三次付费是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竣工验收通过后,因此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设计费,最后一次于2017年11月24日以书面的律师函进行催讨,未果才向法院起诉,亦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再次2017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根据新要求对图纸进行修改,亦证实本合同尚在履行中,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二、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

首先原被告于2013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被告认为本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应属无效合同”的抗辩不成立,应当不予采信。被告在委托原告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且被告用原告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报批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设计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必须投标的项目,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是能源项目、交通运输业项目、邮电通讯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是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被告所委托项目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所以也不适用此规定的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再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的相关规定,作为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设计、施工等单位,也并非必须招标项目。被告称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

笔者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如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当调整,应当举证证明该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现被告未能举证,且原告在起诉时也已主动将违约金调低至年利率24%,折合每日千分之0.6575,该标准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

 

本案经武夷山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作了如下认定: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看,2013年4月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被告对所开发的项目需要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较慢,2014年双方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将设计完工的施工图纸交付给被告,被告将图纸给第三方送审后,于2014年10月22日取得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按合同的约定单价计算,实际出图的设计费为755110.63元,被告只是支付了25万元后再未支付。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电话联系,催收设计费。2017年3月24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庄*通过手机将写好并盖有公司公章的关于修改被告软件中心设计图纸的申请发给原告,要求尽快修改设计并交付新的图纸。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在履行合同中的事实,本案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作如下认定:从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年,双方当事人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本案的项目虽未进行招标,但被告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对该项目是否招标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且被告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该工程项目是软件研发中心,主要功能是办公,且设计的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合格,不影响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有效。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是否过高?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每逾期支付设计费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延误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的千分之二,这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已自动调低为按年利率24%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不属于过高。

 

至此,这个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结论审法院作了认定,此阶段的争论就此尘埃落定,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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