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勇义律师

欧阳勇义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劳动纠纷

法治中国,限购违法

来源:欧阳勇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人浏览

三月份的长沙,因连日来的阴雨绵绵,已经够让人们喝一壶的了,至于心情那个差,那个压抑,更是无以言表的了。18,人们好不容易迎来周末,可以好好休息放松下了,可是呢?你懂的。任性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是不让人省心,发布长政办函[2017]3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所谓的限购令。这到好嘛,一个好好的周末就这样被搅黄了不说,简直是整个城都不好了,搞得人心惶惶的。毫不客气的说,这就是邯郸学步嘛!

当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我在此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莫慌,莫慌,此文件只是纸老虎而已,大可不必忧心。”接下来,我就跟大伙说说为何,为大家宽宽心。

一、长政办函[2017]3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所谓的限购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1、此文件属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限制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自主选择权和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规章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从此文件来看,签章发布的主体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因此,此文件是属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规章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试问,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都无权设定所谓限购令的内容,更何况你制定的此文件是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呢?因此,此文件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试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你制定此文件即所谓“限购令”来减损我们公民买房或房地产企业出售房屋或银行发放贷款权利的法律依据何在?依法行政又何在?再者说,此文件也并非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此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2、此文件制定程序违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直至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住房问题应该算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此文件即限购令应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此文件即限购令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作出?如果没有经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此文件即限购令出台明显违反法律程序?正所谓,有权不能任性。法治中国,最终是需要法治政府来实现的。试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你难道要拖中央的后腿吗?让习大大说话不算数吗?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此文件合法性提起审查申请,即可间接确认此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1、行政复议或起诉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科或以上人民政府法制科提起合法性审查申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科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科提起合法性申请,以便及时废止此文件,免得混淆视听,人心惶惶。

2、行政复议或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可就此文件提起合法性的附带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据前所述,此文件属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申请人或原告可就此文件提出合法性附带性审查。

综上所述,长政办函[2017]3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所谓的限购令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是纸老虎而已,不用怕。当然,本律师也但愿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本律师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后,能主动修改或废止此文件,带头做一个“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之人,给广大市民朋友做个榜样。


以上内容由欧阳勇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欧阳勇义律师咨询。
欧阳勇义律师
欧阳勇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568人好评:9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长沙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大厦1栋A座2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欧阳勇义
  • 执业律所: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89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
  • 地  址:
    湖南长沙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大厦1栋A座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