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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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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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凭证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体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同意立即履行但未实际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的次日起算;买受人承诺了履行期限,出卖人同意或未明确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买受人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并明确了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卖人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

  3、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买受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的次日起算;买受人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催告的次日起算。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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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毅
  • 执业律所: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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