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潍坊律师 > 贾晓凡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父母虐待子女 如何变更监护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4年,林某经常使用菜刀或火钳割伤、打伤9岁儿子小龙,经镇政府、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批评教育,林某拒不悔改。村委会请求撤销林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作为小龙监护人。小龙亦表示不愿意随林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分析】

  (1)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监护人,对自己认为的被监护人不听话行为,未能采取说服教育正确引导方法,而是采用打骂等方式长期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经镇政府、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多次劝阻和教育,拒不悔改。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监护人。

  (2)申请人村委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希望申请人村委会应更加妥善地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

  (3)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该法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综上所述,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在无其他近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情况下,按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原则,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贾晓凡律师

贾晓凡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199-5332-313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