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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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上班必经路线”发生车祸而受伤是工伤吗?

来源:刘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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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途中应是往返于单位和住处的合理途径。

《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还应辅以当事人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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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强
  • 执业律所: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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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41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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