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少远律师

柴少远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

夫妻一方父母将还建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来源:柴少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5
人浏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柴少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柴少远律师咨询。
柴少远律师
柴少远律师
帮助过 3686人好评:2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穗大厦B座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柴少远
  • 执业律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98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穗大厦B座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