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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出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柴少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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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将车辆借给朋友王某使用一次就出事了,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解答如下:
  您将车辆出借给王某使用,借用行为并无过错,借用人驾驶机动车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的借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因分析】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第31条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该行政法规公布后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都无一例外地将驾驶员和车主作为共同的被告,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也判决车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应该说当时对于这类案件这样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不是侵权人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有三个司法解释:
  一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这些司法解释与批复,强调一个“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8条规定中得到认可。该条规定:“因被盗、被抢劫、被抢夺等原因造成机动车脱离保有人控制,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该机动车等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借用人驾驶机动车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经历、身体状态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分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王某,您出借车辆时并无审查过错,所以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草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被盗、被抢劫、被抢夺等原因造成机动车脱离保有人控制,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该机动车等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借用人驾驶机动车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经历、身体状态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及司法解释
  (1)《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冬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建议】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人民法院将驳回吴某对您的诉讼请求。
【深度解答】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所以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这主要是在很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很多肇事车辆是外省籍驾驶员驾驶的,如果按《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条款规定的话,很多案件将很难查清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后如果驾驶员躲起来(我国个人诚信体制并未建立),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事故受害人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外就很难索赔了。
  实际上不是所有情况下车主都不负赔偿责任的,概括有三种情况: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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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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