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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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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范卫权   刘毅

笔者近期论证过的一起公司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公司作为我国国内的一家实力雄厚的矿业生产企业,为了引进先进的技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于2007与境外乙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约定甲公司享有乙公司某项专利技术的全球独占实施许可权,专利独占实施费用为一百多万美元。次年甲公司将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甲公司一直使用该项专利技术至今,2014年甲公司意外的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的函件,函件中撤销了甲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缘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的例行审查中发现甲公司备案的该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甲公司备案之前已被国内的丙公司进行了备案登记,因甲公司的备案登记在后,国家专利局在发现这个问题后撤销了甲公司的备案登记。

因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问题: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被撤销后,甲公司能否再继续实施该项专利技术?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撤销备案登记后,甲公司可采取哪些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来防范风险?

笔者带着这些疑惑,深入的研究了相关法律,查阅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得出一些论证。

问题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首先,在这起专利纠纷案件中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基础的法律问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实质是什么?只有明晰这个基础的法律问题,我们才能够深入的分析该如何处理后面将出现的法律问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合同双方基于一定的利益而签订的双方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合同法中规定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的备案登记,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备案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理清上这些基础性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探讨一系列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将会出现的相关问题。
    问题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被撤销后,甲公司能否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

我们知道,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备案被撤销并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在该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之前,甲公司都可继续依据该协议,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因此在该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撤销备案登记后,甲公司仍可继续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问题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撤销备案登记后,甲公司可采取哪些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来防范风险?

    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撤销备案登记后,甲公司将面临多种法律风险,面对不同的法律风险,我们将具体的分析不同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1、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被撤销后,丙公司能否以他作为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原告身份来起诉甲公司?若甲公司被起诉,可以何种理由来进行抗辩?

我们的理解是,因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该协议被解除或者撤销之前,甲公司可以该协议来进行抗辩。同时因甲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时,丙公司还未将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还未进行公告,甲公司可以善意第三人来进行抗辩。

2、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该项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是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该项专利独占许可协议之后才签订的,甲公司如何追究境外乙公司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若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之前就已经与丙公司签订了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则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的合同行为属于合同欺诈。

在此,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基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甲公司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乙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如果因乙公司合同欺诈行为而撤销了该合同,则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返还甲公司一百多万美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欺诈致使甲公司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损失不再实施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

3、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后,乙公司才与丙公司签订该项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甲公司可如何追究乙公司责任?

若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后,又与丙公司签订了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则乙公司许可丙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属于合同根本违约,甲公司可追究乙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公司许可丙公司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了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不能够实际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出现这种情况,甲公司可以合理选择采取以下措施来追究乙公司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解除该项专利技术许可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不能够履行该合同给甲公司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甲公司可在不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解除与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并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义务:只许可甲公司为全球该专利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同时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一个较为复杂而我国还没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领域,面对这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与探讨,同时也相信我国将会对这一领域进行不断的完善,届时,将会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解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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