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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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综合,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未按约定履约的责任

来源:王兴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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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5月21日,张某通过甲中介公司签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向李某母女购买上海市某地区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产,总价150万元。张某为表示对中介公司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5万元,约定如果李某签下协议,则同意将意向金转为定金。同时双方还达成约定,买卖双方在李签署本协议后的20日内,即2012年6月10日前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张某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那么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协议落款处由李某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交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同时,李某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定金保管书》。然而,李某未依约在约定日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张某发出催告函后,仍不愿意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为此,张某与李某母女发生矛盾,要求李某母女返还定金5万元整,并支付逾期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金5万元。李某母女认为,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中介公司并未将居间协议交给自己。且中介公司为让张某少缴税,将房价做低。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存在后遗症,故之后未答应签订买卖合同。

京云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案情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张某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案例中,李某收取了5万元定金后不愿意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张某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于法有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其中的5万元由中介公司保管,故由中介公司直接返还,李某母女需另行赔付5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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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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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兴华
  • 执业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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