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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全部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0

债务全部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李杰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起,张某为其承揽的项目施工,在甲公司处共计购买了价值为235000元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未向甲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张某称乙公司拖欠张某的工程款782000元未结,待乙公司结账后,张某可立即支付甲公司上述款项。后经甲公司多次催要,张某通知乙公司将张某拖欠甲公司的235000元进行债权转让,由乙公司承担张某拖欠甲公司的235000元债务。对此乙公司表示同意,并给甲公司开具了3张合计金额为235000元的转账支票,但没有填写支票密码。后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先是推脱,后又否认与甲公司有任何关系,拒绝付款,让甲公司直接找张某。据此,甲公司将张某和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诉称张某购买甲公司材料理应付款,虽经债务转让,但转让没有实现,张某应承担继续付款义务。乙公司承诺承担债务转移的付款义务,虽开具支票以示履行,但违背承诺不履行兑付义务,致使甲公司债权无法实现,乙公司应当承担付款义务。请求乙公司给付甲公司货款235000元并由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债务转移成立及效力的相关问题,争议焦点为:第一,张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否对甲公司产生效力;第二,债务转以后,张某是否应该继续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可得转让的债务必须在转让时已经有效成立,对于不存在的债务或已经消灭的债务,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转让协议,也不应当发生转移的效果。

按照《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债务人转让其债务,除应与受让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作为基础合同的张某与乙公司的合同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瑕疵。根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理,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是否同意是债务转移能否生效的关键所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没有直接同意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但是在乙公司之后的履行行为中,甲公司表示了接受,而且要求且催促乙公司向自己履行债务,应当认为甲公司构成了默示的同意,债务转移发生效力,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履行235000元的债务。而张某应否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应当视其债务转移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而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构成并存在的债务履行关系。本案中,张某将235000元的债务全部转移给了乙公司,应当认为乙公司代替张某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张某则退出了原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只能向新债务人即乙公司请求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要求张某就235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成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之前,应当确定第三人的还款能力后,再确认是否同意债务转移,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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