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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0

导读:

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二、证据有什么作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侦破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证据中,一般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它们的作用也有不同。

  直接证据的作用:

  1.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证明。

  2.间接证据的作用:

  (1)排除犯罪嫌;

  (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

  (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

  (4)独立的证明功能。

  三、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取得手段或者方法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且不能补正的不得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比如严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口供,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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