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阿致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6
人浏览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通过本文为您解读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所以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成立,而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故为诺成性合同。

4.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将原物返还给出租人,因此,承租人为了使用收益的需要占有租赁物,但无权处分。因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不能以其他物代替原物返还,因此,租赁的标的物一般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五、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以上内容由阿致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阿致刚律师咨询。
阿致刚律师
阿致刚律师
帮助过 4211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9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阿致刚
  • 执业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4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9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