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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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开发商宣传有城铁规划虚假想宣传业主获赔偿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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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魏小姐因结婚刚需买房,在某售楼处看到标题为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的展板,看到该楼盘位置与北京市未来规划的某城铁站距离很近,售楼人员对该地段未来发展前景给予了充分的介绍,夫妻俩想着入住既有城铁,交通很便利,故当即决定购买此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房款。事后,王先生无意得知自己所购楼盘附近根本没有城铁规划,自己的入住既有城铁的美好愿望落空,故愤怒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因虚假广告宣传而按所交购房款的5%向自己赔偿各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64 895元。

开发商在诉讼中辩称:公司在售楼现场展示的地铁示意图系根据报纸发布的政府公开消息制作,不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且展板没有公开,只是在售楼处沙盘上展示,展板上明确记载仅仅作为示意,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另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介绍和说明,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处摆放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示意图展板,对诉争项目与示意图中某地铁站的地理位置进行了展示。双方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地铁的约定,而开发商对于诉争房产项目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虽然具体确定,但并非对其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事项所作的说明,且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上述影响原告相关权益的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故开发商有关地铁的宣传不属于要约,不属于双方合同内容。开发商所示展板信息与报纸记载信息相符,且所示内容为2015年地铁规划,所谓规划并非确定,存在着更改规划的可能性,因此王先生夫妻应当认识到入住既有城铁的风险。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夫妻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夫妻的诉讼请求。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宣传不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开发商美丽的广告宣传而轻易决定是否购房。由于目前房地产虚假广告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广大购房者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内容有疑问时,一定要向开发商核实确定并将开发商的承诺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开发商不能兑现承诺的相关内容时可以追求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如遇到虚假广告,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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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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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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