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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

客运合同纠纷,客运方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马国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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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纠纷,客运方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某诉某某市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429日,作出(2019)冀028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部人身损害损失。

原告于2017127日,乘坐公交公司的15路公交车,在到站点停车时,原告从座位上站起,欲下车时摔倒在公交车内。导致原告住院治疗64天,开支了巨额医疗费。伤情经该院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某某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某外伤后,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3、二次手术费6000--8000元。

李某某因伤造成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等。

另,公交公司为其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

本代理律师认为 

一、本案中,原告正当乘公交车出行,在站点下车,在依次下车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控不当,使车辆突然“顿起”又“顿停”,在行车记录仪还没来得及显示的情形下,乘客李某某系65岁老年人,也没有乘务人员特别安全叮嘱及搀扶骤然倒在车门出口处(车上)。另外,原告李某某,体格较好,经常乘车出行,没有出现过任何类似意外情况。加之,原告目前孤身一人独自生活(儿子在监狱),无依无靠,自从身体受伤之后,无力再做保姆谋生,生活极其艰难。

二、经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对其认定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二次手术费意见比较专业客观可靠,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三、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依据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非是旅客自身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承运人才免责,否则客运公司不能免责。因此,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客运公司对事故无责任,但只要客运公司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在此客运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某客车上受伤,客运公司构成违约,尽管其属于无过错方,但仍应根据法律规定赔偿给李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从法律上,本案中客运公司应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社会效果上,李某某的艰难状况也值得深深关注。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故公交公司应对原告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为其在**唐山支公司投保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唐山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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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国英
  • 执业律所: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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