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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当前石油化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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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当前石油化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石油化工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行业和重要领域之一,具有技术密集、资源密集、资本密集和风险防控难度高等显著特点。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人员流动、新媒体普及等给保密工作带来新挑战。同时,石化企业保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保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泄密失密方式持续不断花样翻新,泄密失密举证难度大。石化企业必须大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完善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涉密部门、人员和载体管理,严把网络和业务往来中的信息保密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企业信息安全,为石油化工企业全面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石油化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挑战与对策

 

保密工作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的重要职能。党的十九大对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部署,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好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指明了方向。石油化工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支柱行业之一,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石油化工企业保密工作的对象和领域、内容和范围、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研究,有效应对。

 

一、当前石油化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当前,石油化工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强化保密管理。但当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保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信息载体和传输手段日新月异,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不少员工的保密观念却在逐步弱化,认为手机、电话到处都有,微机联网这么方便,有密难保,保密也无用,甚至存在无密可保的错误观点,大道理明白,小问题不注意,认为保密与自己无关,该怎么做也不清楚,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也有密可保;有的单位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没有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摆到应有位置,责任不落实,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到位,有密不标,管理不严,留下了诸多泄密的隐患。保密防范意识的薄弱已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障碍。

 

(二)保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失泄密案件中,企业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对司法判决有重要的影响。在事前,有效的、系统性保密管理措施可以较好预防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在事后的纠纷中,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客观上要有严密的保密工作措施,如严控商业秘密接触范围、采取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明确涉密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如果企业主张的商业信息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那么,司法机关就不可能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判决。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企业不能充分证明,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导致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指出: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随着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一旦措施不到位,执行管理制度不严格,就极易因疏忽导致泄密,从而使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综合防范措施沦为聋子的耳朵

 

(三)泄密失密方式渠道花样繁多

 

石油化工企业所以频繁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一是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即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流动到与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个企业后,就极易违反与原单位约定的保密义务,侵犯原企业的经济利益。二是对离退休员工疏于管理导致泄密,即离退休员工保密意识不高,认为退休了,企业管不着了,或者是企业疏于对离退休员工有关保密事项的管理和要求,一旦员工离职后被另一单位聘用,极易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将损害企业利益。据国外企业调查,离退休员工泄密达28%左右,不容忽视。三是为私利而泄密。有的员工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或被他人威胁逼迫等导致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四是合作伙伴泄密。有的企业通过合作开发、交流、参观、采访等方式方法接近合作企业,想方设法套取合作企业重要信息,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四)泄密失密举证标准高、难度大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以及侵权行为具有秘密、隐蔽的特点,致使被侵权人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常常具有相当的难度。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和一定范围内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要求行政保护,还是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都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有论者指出的: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最大的难题是取证手段极为有限,经过长时间调查取证仍无法获得侵权技术信息或载体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使泄密风险进一步加大;刑事诉讼的优势是可以借用公权力获取权利人自身很难取得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启动刑事立案的门槛较高,公安机关通常会要求权利人到其指定的鉴定中心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鉴定。此外,还会对保密措施、经济价值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求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否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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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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