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余谭生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秘密性丧失的具体情形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人浏览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秘密性丧失的具体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相对的秘密性,而非决定秘密性,即并非要求商业秘密拥有人之外的所有人都不知悉有关信息。信息保持一定的秘密状态是其成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信息的秘密状态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结果状态,保密措施不求万无一失,法律要求权利人需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与此相适应,信息的秘密状态当为一种相对性的秘密状态,不求绝对秘密状态。

一般情况下,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商业秘密不丧失秘密性:1.程序合法的技术成果鉴定不会破坏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只要鉴定成果的程序符合要求,鉴定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参加鉴定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并不致使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2.商业秘密企业内部的职工——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职工而知悉商业秘密是必须的,商业秘密不失秘密性;3.必要的业务伙伴合理地知悉并承担了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不失秘密性。

大多数实际知悉和容易知悉信息的内容,商业秘密就丧失了秘密性。实际知悉是指一信息在这个范围内被知悉已经是客观事实,多数人已经确实知悉了这一信息;容易知悉,是指该领域内的大多数通过正当途径可以轻便知悉该信息的可能性,只是目前还不知,但知悉的、轻便知悉的正当途径和技术可能性早已经客观存在。即这种“可能性”的条件是客观地,不是臆想中的虚拟。如,该信息已经被他人公开发表或者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被公共场所进行了演讲、报道等形式的公开等等。只是由于人们还没有现实地、大多数地读到刊载该信息的刊物、文章等媒介,没有实际地现场听讲等,但是已经不存在大多数轻便地、合法地获取该信息的合法障碍——他们可以随时去翻阅该信息涉及的刊物、文章等载体——获得这些载体的渠道是畅通的、低成本的或轻便的。这一点对“容易知悉”的认识至关重要。因为,如果虽然信息已经被在某国或者某地被以某种方式公开,但是要从该国或者该地获取这一信息却非常困难(不论是客观自然原因还是社会政治原因)或者成本高昂,致使该信息无法被该信息所在地之外的人“公知”,那么高成本合法获得该信息的他地人仍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该信息在他地仍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只有在本文前述的实际知悉和容易知悉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信息才都丧失了秘密性——秘密性排除这两种情况的存在。

专利文献是向全社会公开的文件,社会公众可以公开查询,一种向全社会书面公开的信息,使原告主张保护的信息失去了客观上主张的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证据已经被专利文献公开。

综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客观的秘密状态,不包含权利人的主观意识因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信息在特定的地域的特定主体中不被公知的客观秘密状态。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观秘密状态是有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根本性条件,一旦该信息丧失了秘密性,无论信息被公开的原因是什么——被侵权告知公开也好、持有人大意公开也好,等等,不问原因,只要信息被公开而失去秘密性,该信息就彻底失去了商业秘密的本质,其作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且无可挽回,权利人从此永远丧失了对该信息的权利,其不能在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以上内容由余谭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谭生律师咨询。
余谭生律师
余谭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40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谭生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