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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判定与问题

来源:黄雪芬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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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判定与问题【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游戏改编权的概念

 

“IP”商业价值逐渐增加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得到了细化。在著作财产权中,著作权人可以对外单独许可或转让某个具体权项。在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中,常见案例原告时常不是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人,而是作品改编权被授权人或受让人。针对这类案件,想要进行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判定,还要明确游戏改编权的概念。结合实践可知,游戏改编包含文学作品改编、影视剧改编、同类型游戏改编等等,既有对内容整体性的改编,也有部分性的改编。在判定游戏改编行为是否属于改编权侵权行为时,还要对改编权有正确的理解。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属于著作权权项之一,为改编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按照主流观点,改编权指的改编为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独创性新作品创作的行为,既包含改编后作品不同于原本的文学、艺术形式的,如将小说改编为游戏等,也包含改编后作品与原作品拥有相同文学、艺术形式的,如将电影剧本改编成具有独创性的新的电影剧本。

 

二、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

 

()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在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判定上,需要确认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权利的法律、违反应遵守法律义务、违反保证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一些学者认为,游戏改编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侵权构成要件可参照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方式。但相较于《著作权法》,游戏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游戏改编权侵权也为特殊形式的侵权行为,所以构成要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侵权责任法理论,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可分为积极违法行为和消极违法行为两种。而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可以看作是集修改、传播、使用等系列积极违法行为的集合,应属于积极违法行为。

 

在判定游戏是否侵犯相关作品改编权时,通常需要确认游戏是否使用了其他类型作品中的元素,如已发表作品的人物、故事情节等。在人物名称使用上,一种为游戏直接采用了小说或影视剧中的人物名称,如郭靖杨过;另一种为对相关作品人物名称进行修改,如将铁手无情改为神捕铁手神捕无情等。

 

此外,是否使用了已发表作品的故事情节,也为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要条件,如在全民武侠案件中,就使用并改编了11部金庸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而金庸对小说独创性表达部分具享有著作权。而在人物、情节使用上达到能够使公众在玩游戏过程中知道人物或故事来源的游戏,都会被认为得到了改编权授权,所以可以认定游戏构成对已发表作品的改编。在游戏被开发出来后,行为人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游戏传播,向玩家传播游戏软件。游戏玩家通常不会直接获得较大经济利益,但是游戏开发、传播各环节的参与者都是围绕玩家需要开展活动。对于游戏开发者和传播者来讲,游戏软件是否获利,都将指向玩家使用行为。相较于玩家,游戏开发者与传播者的行为不具有合理使用主观要件,属于侵权行为。

 

游戏改编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定

 

游戏改编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定,即要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判定。是否承担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定为前提条件,通过确认因果关系可以明确是谁的行为给谁造成了损害,使责任主体得到确定。按照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将采用条件说理论,将原因归结为纯粹事实问题,未结合价值判断结果,容易导致责任范围被扩大。从因果关系学说发展情况来看,条件说正逐渐转变为因果关系说,即不仅需要完成事实上原因上侵权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社会经验、一般常识等进行价值判断,确定条件和结果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判定中,侵权人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决定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游戏著作权人和被授予改编权人受到的损失间是否存因果关系。

 

如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其它外来因素介入,应为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往往错综复杂,行为人采取的侵权方式不同,将造成不同的因果关系,既可能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能是间接因果关系。在大型游戏中,具有人物情节多、对话数量多、场景多等特点,为保证创作者能够自由创作,从社会实践角度上,允许创作者对事实信息进行使用和吸取,因此对事实信息使用具优势正当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适当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损害创作者对公有信息使用权利。在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中,往往被告会抗辩使用的元素属于社会公有领域资源,属于合理使用。针对这类案件,需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进行判定,并且应由辩方举证证明,以判定游戏改编权侵权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抗辩方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游戏改编权侵权损害后果的判定

 

游戏改编权侵权损害后果的判定,关系到责任救济方式的适用。按照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损害应为被侵权人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如财产减少、名誉损毁、利益丧失等等。而知识产权损害包含在侵权责任法救济范围内,可以划分为被侵权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和客观上损害事实。而损害并不只能通过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补救,因为损害不总是造成经济或财产上的损失,损害应当为确定性行为。例如,在行为人决定给他人权利运用构成妨碍的情况下,即便未造成实质上的财产损失,也应当被定义为损害。从法律责任构成角度来看,一些学者认为,损害事实不仅应包含实际损害,也应当包含正在发生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损害,需要采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救济。在游戏改编权领域,损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有形权利损害存在较大差异。因为针对有形财产侵害,通常都是妨害或侵占等。

 

但是针对游戏改编权的侵害,造成的损害往往为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利用,侵权过程中未对原作品造成侵占、损毁或破坏。此外,不同于对有形物的侵权,游戏改编权的侵权具有隐蔽性。在侵权的过程中,如果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游戏改编权进行利用,利用效果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这种利用行为,将给著作权人和游戏改编权被授权人对作品的后续利用带来实质性的妨碍,因此无论是在财产上还是精神上,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重大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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