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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关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来源:黄雪芬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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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关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主要就商业秘密保护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性、相关法律、侵权法律责任、引起泄露主要因素及常用保护形式等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

 

一、特殊性

 

商业秘密,通常是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组成。其中技术信息主要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的技术设计、技术诀窍、制作方法、工艺流程、产品配方、质量控制、理化检测、计量监控、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等信息、资料、图纸、样机、样品,以及虽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各类招投标技术文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样机等。经营管理信息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技术计划、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财务状况、投资计划、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市场采购营销计划、市场预测、产销策略、经营渠道、销售方法、客户资料、报价方案、产品价格、对外业务合同、经济纠纷案卷材料、合同管理档案,以及按照法律、合同或协议应由本单位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等内容。利用以上技术信息可以研制新产品、提高性能、改进质量和降低成本,使权利人获得竞争优势;采用以上经营管理信息能够有效降低原材料、元器件及采购设备成本,拓宽销售渠道,拥有更多用户,同样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通常具有新颖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与一般的共知技术和公知信息相比,后者是公共领域的公共财产,大家都可以使用,而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对使用权进行了严格限制,不能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不能随意应用于工商业和教学科研部门,不能以口头、报告、视听报导等方式公开宣传。与专利比较,专利具有完全垄断性。当发明创造一旦被申请,就不允许其他人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发明创造,即使他人的发明创造是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从法律上也禁止独立开发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发明创造。但商业秘密不同,其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一项技术或经营策略可以被2个以上完全没有往来关系的人分别研究开发出来,行为人只要没有抄袭他人创作,即使与他人产品构成实质相同或相似,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其次,专利权允许科学研究和试验使用专利技术、课堂教学演示专利技术等非营利性使用专利技术行为。但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是不允许随意使用的,一旦使用即构成侵权。另外,在保护期限内商业秘密也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不同,后者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保护期限,如发明专利权(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期限为10,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而商业秘密却没有确定的保护期限,其保护期限主要取决于权利人保密措施、技术更新状况及他人对此项商业秘密的公开时间。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秘密武器,尤其在今天,市场经济竞争有时就是商业秘密竞争,商业秘密权一旦受到侵犯,轻者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重者将危及企业生存。

 

二、引起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因素

 

联系工作实际,我们可以将引起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参观访问过程中泄密在接待来访参观等对外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对研究、实验、生产、制造、保存等涉及商业秘密的重点场所未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管理不严,造成外部客户特别是同行业及竞争对手不该参观的参观,不应介绍的介绍太多,不允许拍照的让其拍照,人为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泄露。

 

2.学术交流、成果鉴定、课题评审及招投标过程中泄密对参加学术交流、成果鉴定、课题评审及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外地会议代表大量抄袭、私自复印或因不能及时回收会议资料而被其带走,容易造成他人擅自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技术秘密,造成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

 

3.撰写技术论文和发表论著过程中泄密技术交流是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论文著作代表科研人员学术水平高低和业务能力强弱。对于科研单位而言,发表技术论文是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撰写技术论文时很容易将个人曾经参与过本单位新技术研发最新研究成果的有关技术秘密采集发表,公之于众,使其变成公共信息而丧失保护权利,最终无意间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4.人员调离、跳槽或离退休过程中泄密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主的表现。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科技人才流动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但是,流动人员中那些曾经参与过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人员、直接接触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调离、跳槽或离退休后,有可能到同行业继续从事与原来相似的工作内容,有可能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使本单位商业秘密发生泄露。

 

5.因不正当手段蓄意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对手为了在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上走捷径,少走弯路,少投入,尽快争取市场竞争优势,就采用盗窃、拉拢和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同行的商业秘密,如产品设计、工艺、数据、配方和决窍等技术秘密,以及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和供求状况等经营信息,致使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

 

 

三、常见保护形式

 

当前,我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所采取的保护形式主要可归纳为: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三类。

 

1.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就是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审查机制,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加强人员流动、对外合作与技术交流、参观接待、学术交流、鉴定评审、招投标活动,以及技术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促使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有效地运行。

 

2.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主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秘密侵犯者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其中,行政强制措施就是:采取扣留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处罚就是:责令其停止侵权、处理侵权物品及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3.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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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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