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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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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侦查中心主义

      在我国漫长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是把侦查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只要侦查终结,证据清单一列,嫌疑人就变成了被告人,然后就顺理成章的变成了罪犯,这一思路就是我们一以贯之的“侦查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最大的好处就是效率高,速度快!在打击、威慑犯罪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衍生出了一些问题,那就是滋生冤假错案!无论是尚未找到真凶而被告人已逝去的聂树斌案、呼格案,还是幸存者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把证据存疑的被告人杀掉或者是长时间羁押起来,是一个令普通人感到恐惧和颤抖的话题,是一个社会公众无论如何也不敢接受的事实。

      老爹刚进法院时,去到戒备森严的看守所,有那么一刻,是多么希望那些无辜的人能够像肖申克一样越狱成功啊。

      我们总是喜欢摸着石头过河,而不知河上早已有人架起了桥。西方国家在法制方面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美国、英国,甚至是我们的香港、台湾地区,人们所见到的警察,几乎都是平和的、友善的,至少表面上是不会让人畏惧的,他们早就把“侦查中心主义抛到了九霄云外,推行的是那个更科学的制度设计——“审判中心主义


什么是审判中心主义

      实际上,国内也有很多英明的法律人士早就意识到,用“审判中心主义取代“侦查中心主义的必要性,而且还在不遗余力的推动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更为激动人心的是,这个做法有了实质性的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那么,什么是“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老爹认为,这么长长的一段话,可以简单的总结为:把鉴定人、证人都传讯到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把每个实物证据搬上法庭,接受控辩双方检验;把参与办案的警察传讯到法庭,阐述办案经过并接受询问。

      如果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那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就没有那么重要了,侦查阶段的供述只是庭审的预备阶段。被告人口供的真伪,在庭审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辩中,愈来愈明晰,愈来愈明了,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无处遁形。

     那么, 这么好的制度为何不快快落实呢?“审判中心主义”最大的问题是耗时过长,严重影响审判效率,这就要求我们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落实。


配套措施一:案件繁简分流改革

      繁简分流是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绝非所有案件都要进入到实质庭审中,更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将繁琐的程序无意义的过一遍,只能是小部分案件的庭审实质化,这部分案件要么争议大,要么量刑重,都是对被告人权益有非常重大影响的案子。

      案件可以分为复杂和简单两类,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都可以归类为简单案件,这类案件占基层法院60-70%的案件量。对于简单案件,可以集中立案、排期、送达,裁判文书也可以简化。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95%的案件都是辅助人员就能解决的简单案件,只有不到5%的复杂案件。对于这仅剩的5%,才是需要法官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案件

      如果无差别的对所有案件实施“审判中心主义,眉毛胡子一把抓,是没有办法落实下去的,这样的改革必然夭折。因为我们的司法资源有限,我们没有这么多的时间和空间,把所有的证据、所有的案子都在庭审时予以解决。


配套措施二:速裁程序改革

      速裁案件通常都是三年以下量刑的案件,而缓刑的前提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也就是说大量速裁案件都是可以判缓刑的。但按照现行制度,如果要判缓刑,必须由经办法官提出,层报庭长、院长审批,费时费力。

      权力下放问题成为制约当前速裁制度改革的瓶颈,速裁案件中,缓刑率应该更高,批准缓刑的权力应该由院长下放给速裁法官

       另外,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律师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即使参与到庭审中,也难以提出有特别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反而,耗费了庭审时间。因此,刑诉法规定的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不适用到此类案件上,最起码是此类案件的一审程序上。当然,如果当事人自己愿意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除外。


配套措施三:裁判文书改革


     按照当前诉讼制度设计,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个庭审下来,也许半个小时就够了,特别简单的也许十分钟就够了。速裁案件要提升效率,再从庭审的十分钟里扣时间,几乎没有意义,再怎么也省不了几分钟。

      最耗费时间的是裁判文书的写作,再怎么小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无法省略的。而对于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最重要的只是结果,他们最在乎的也就是刑期的长短及有无,至于其中的被告人身份、案件来源、证据罗列等则是可有可无的。

      对于速裁案件,我们何不仿效香港等地的经验做法,直接在庭审中宣读判刑理由和裁判结果,当事人在书记员制作好的裁判结果下签名确认。不服裁判的,凭借签名确认的裁判结果可直接上诉。


配套措施四:认罪从宽改革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如果推进认罪从宽制度,对认罪的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罚,此类案件就完全可以不用进行实质化的庭审。

      在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案件可以扣减三分之一的刑期,英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也是最高可以扣减三分之一的刑期。这就是为什么国外的被告人庭审时更老实,更愿意交代事实真相的缘由。

      而在我们平日的庭审中,所见均是被告人绞尽脑汁的辩解,即使说出来明显不合常理,也毫不影响其胡说八道本事的发挥。其实这也能够理解,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决定了,被告人说真话没有好处,反而说假话,说不定能够骗过法官,最起码没有坏处。

      但“审判中心主义必然只能针对少部分案件,如果所有案件都要以庭审为中心,会把我们引入歧途,我们的结案率会大幅度下降,久拖不决的噩梦将再次降临,被告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一定是有前提的,也是有代价的,千万不要被美丽的口号和借口所蒙蔽。



                                                                                                                                        本文摘至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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