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王凡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人浏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容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王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凡律师咨询。
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5434人好评:2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