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王凡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房产的赠与子女与继承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3
人浏览

一、赠与子女

1.1、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5)、根据20161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目前对于个人房产赠与特定亲属,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仅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协议,不再需要提供“赠与合同公证书”。

1.2、赠与子女的费用计算

受赠人全额按3%缴纳契税,以及5/本的印花税,赠与双方缴纳0.05%的印花税。

 

二、子女继承

2.1、法律规定

根据20161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子女继承房产不再强制需要公证。

2.2、费用计算

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登记费:住宅80元/套+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印花税:5元/本+合同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法定房产继承免契税,遗嘱继承要缴纳契税。


【文章摘抄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王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凡律师咨询。
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5434人好评:2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