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键城律师

陈键城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

侵犯软件著作权实例:复制他人软件销售侵权产品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3
人浏览

 

案件导读: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他人软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复制、修改、翻译其软件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产品等等。   

案情简介:

原告BB公司是美国法人,拥有kwanasia的软件著作权BH公司擅自复制BB公司的涉案软件生产、销售KG15型音箱。原告采取公证保全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有公证书、公证封存产品、收款收据、网页产品宣传图片、名片、名片上记载网址与公证书上网页网址一致、名片上记载刁广为BH公司董事经理。BH公司于2008年4月1日KAX公司某、某、广出资共同成立,2009年11月9日已注销。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Kwanasia”标识,型号是KG15(音箱)。产品的正面右下角以及产品正面的右上角以及产品背面的音箱处有“Kwanasia”标识,产品背面的音箱标注有网址“www.Kwanasia.com.hk”。产品说明书(英文)上有“KG15”字样以及“Kwanasia”注册商标标识。B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BB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软件目标程序与公证购买被控侵权KG15音箱目标程序的书面比对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1、KAX公司、盛、李、刁广向BB公司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2、驳回B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BH公司是否复制了BB公司的涉案软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KG15型音箱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

    首先,本案BH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公司工作人员刁维广销售KG15型音箱,有公证书、公证封存产品、收款收据、网页产品宣传图片、名片、名片上记载网址与公证书上网页网址一致、名片上记载刁维广为BH公司董事经理,与《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一致。因此,刁维广销售被诉侵权产品KG15型音箱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BH公司对刁维广销售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H公司销售侵权行为成立。

其次,BB公司指控BH公司生产被诉软件著作权侵权产品KG15型音箱,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BB公司BH公司的该项指控,不成立。

最后,BB公司认为KG15型音箱复制了BB公司本案软件。为此,BB公司已提交了书面比对意见,KAX公司和优特杰公司自愿放弃鉴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并由KAX公司和优特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KG15型音箱复制了BB公司的涉案软件。

综上,BH公司复制了BB公司的涉案软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KG15型音箱,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以上内容由陈键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键城律师咨询。
陈键城律师
陈键城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键城
  • 执业律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6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