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的问题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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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Peer-to-Peer的简称,网络用户使用P2P软件可以对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搜索,P2P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P2P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可见,P2P软件如果仅以软件身份出现的话,仅是网络用户传输内容的工具。根据技术中立的原则,即使软件本身可能会被用来传播侵权作品,但软件本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许多网络用户上网浏览网页所使用的IE浏览器,虽然所浏览的网页中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但IE浏览器本身是不需要为侵权内容承担责任的。
但诉讼纠纷中涉及的软件并非如此简单。目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各类视频软件服务商被诉侵权,被告大都以自己仅提供了视频软件为由,不知道侵权视频存在抗辩。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些不单纯是提供视频软件,而是将提供软件与传播视频内容相结合,软件界面设置与网站无异,用户在使用该软件的同时,也能便捷地得到分类齐全、数量众多、完整清晰的影视作品。法院通常认为这与被告自己传播影视作品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应认定为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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