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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17 浏览量:0

2012年3月,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方联系张某,后张某下落不明。2013年5月张某母亲李某向刘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子所欠刘某的10万元,由李某一月后负责归还。后李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
  本案的李某代理人提出,虽然李某向刘某出具了《承诺书》,表示愿意还款,但是毕竟张某才是借款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并非借贷关系的主体,所以应当有张某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1、李某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法律地位属于借贷关系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中所出具的借条系被告张某,李某并非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在合同履行中,李某主动向原告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履行合同中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李某主动向原告李某承诺书,自愿承担向原告还款责任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刘某与债务人张某协议,债务人张某与第三人李某协议或三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李某代债务人张某履行合同义务,且债务人张某并不知道第三人李某愿意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李某的承诺行为也不属于债务转移,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故本案所涉借款并未转移给李某。
   李某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本案债务人张某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仍要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主动加入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并与债务人张某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应当归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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