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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解析之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来源:家权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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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法律条文: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析:

我国在本司法解释出台前并无完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若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其虐待、遗弃或重大加害行为时,势必会由于救济措施的缺乏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特别对此进行了规定,结合其他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便能够较为系统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就本司法解释而言,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分的相关规定,成年人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也应当归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因此其不得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而只能诉讼离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过程中,为避免他人对该行为人的恶意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并确定监护人职责,故而我国法律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作为离婚诉讼的前置特别程序,这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特别保护的体现。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特别程序进行变更。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监护可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按顺序取得。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不可能既担任原告代理人又担任被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在其配偶虐待、遗弃等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同时,本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配偶之外的其他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依据,即可以经互相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可以经法院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以请求离婚过错赔偿。基于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也可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金钱赔偿,也可以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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