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医疗机构为孕妇提供产前检查等医疗和护理建议、措施,目的是通过产前检查如发现或怀疑胎儿有可能异常的,应当向孕妇或者其近亲属告知可能存在的胎儿畸形的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减少不良影响;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夫妻双方在认为胎儿健康、正常的情况下生育缺陷婴儿,致使夫妻双方通过产前检查确认胎儿健康状况的合同目的落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上述医疗机构的行为亦称为瑕疵履行行为,即医疗机构虽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其履行行为不符合签订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即构成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有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之分。对于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而对于延迟履行的,除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外,还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医疗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违约行为,致使缺陷婴儿的降生,导致权利人家庭增加了抚养、治疗的经济负担。该经济负担应由医疗机构按照权利人因医疗机构的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自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已经明确了赔偿的依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